关注最容易被忽视的“纳税调减项目”
陈 艳/文
2008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执行年,也是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和过渡年。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正式执行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最新所得税配套、补充文件,这些配套补充文件直接关系到企业自身的既得利益。再加上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全国的推广实施,使原来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及账务处理方法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企业如果不能提前准确地掌握这些差异,并采用合适的账务处理方法,就有可能导致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出现多缴税款的不必要情况,现对容易被忽略的主要纳税调减项目进行汇总,提醒财务人员予以重视。
一、收入类纳税调减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等应该作为纳税调减项目,主要包括: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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