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农产品收购行为该不该补税罚款?
彭志华/文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这里的农产品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及其他各种动物、植物的初级产品。就现行农产品的增值税抵扣问题,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还进一步明确规定: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企业的进项税问题,为企业公平税负、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但在实际运用中,还有一些收购企业对此部分条例的执行存在争议,如下述案例。
【基本案情】某轧花油脂厂,常年对农业初级产品棉花(籽棉)进行初加工,生产皮棉、棉短绒和油脂,企业收购棉花均为向当地农民收购,或向个体户购进,但在处理时,均作为向农民直接收购处理。其在税收上的处理办法是,收购或向个体户购进棉花时,由企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然后,企业凭自己开具的收购发票,按收购金额,依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供本企业抵扣增值税。
2008年当地国税稽查局到该轧花油脂厂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棉花收购中有1个亿的籽花(即籽棉)是直接向个体户购进的,企业在处理时,是按照向农户收购的办法,把对个体户的进货,化成对若干个农户收购业务,企业自己开具收购发票,然后按13%计算增值税抵扣税额(即进项税额),计1300万元,稽查局在处理决定中,认定该企业多计进项税额1300万元,同时处以罚款0.5倍,6500万元。
对此企业认为:其一,我们向农户收购棉花(籽花)与向个体户收购棉花(籽花)是同等的价格、同样的验货标准、同样的进库手续,企业向个体户购买与直接向农户收购没有区别,其二,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与企业通过个体户向农户收购,无非是多一道手续,在业务上也没有区别,因而企业向个体户购买采用与向农户收购一样的处理程序没有错,应当均可以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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