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报曾刊出过引题为《保监会两项新法规8月1日实施》、主题为《保险公司高管离任要审计》的消息。消息的导语是这样的:“中国保监会21日消息,保监会最近新颁布了《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两项法规将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里的两个“法规”都用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这就清楚地界定,“部门规章”低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是“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派生物。而“保监会”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单位”,它“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引领保险业发展。”它无权制定法规,只能“制定规章”。
此外,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名称上也有本质不同,很容易区别,即“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